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将鼓励规范金融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北京支持金融改革开放,发展提升科技金融、普惠金融,支持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新金融增长点。
在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北京明确将“7+4”类金融机构悉数纳入监管范围。适用《征求意见稿》的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区域性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以及地方各类交易所等。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制定本《条例》是破解地方金融监管重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文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实施监管,而目前除融资担保公司外,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甚至监管规则空白。此外,地方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网络化、规模化运营特点,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现状,亟需通过地方金融立法予以解决,确保本市不仅在地方金融监管中于法有据,而且在风险处置中措施有力。
从内容来看,金融创新普遍受到市场关注。《征求意见稿》表示,北京市鼓励规范金融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加强金融科技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发展创新、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促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列出四条“红线”,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不得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以及“从事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在公司治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公司治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机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所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有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并予以有效应对。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建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相关制度,并可以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书面承诺承担地方金融组织剩余风险责任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