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银办发〔2018〕168号特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和宣传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中指出,公安部自2018年9月1日起签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作为证件持有人办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同时要求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有关规定。
确保同一人员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
文件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2018年9月1日前做好本单位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港澳台居民能够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以下是通知原文:
综合来源:央行官网、广东金融学会